2010年12月16日 星期四

酋邦:國家的前身The Chiefdom: precursor of the state‧閱讀摘要

參考資料:
Robert L. Carneiro, “The Chiefdom: precursor of the state,” in The Transition to Statehood in the New World,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pp.37-79.

一、 引言(pp.37-38)


目前人們對於酋邦(chiefdom)的認識仍不深,既然國家是人類學家研究的一個主要目標,而做為國家階段前身的酋邦,也就需要被深入研究。但直到最近,酋邦的存在是一種必經的社會進化階段之說,幾乎仍不被承認。Service認為儘管酋邦在世界各地廣泛地散佈著的事實,它仍不被視為一種獨特的社會形式,而具有其自身的重要意義。

但此一情形已逐漸改觀。如Colin Renfrew已注意到酋邦的重要性。對作者Robert L. Carneiro來說,酋邦之所以重要,因為它在人類歷史上是首度超越了地緣性的自治團體,而酋邦正是首度出現的多社群政治單位(multicommunity political units)。在人類過去的歷史上,99%都是屬於地緣性的政治體,但在距今7,500年前開始出現了超越了村落的政治聚合體。隨後,當第一個酋邦社會出現的數千年後,它們在世界上許多地方如雨後春筍般地同時爆發,並且在第一個酋邦出現的1~2千年後,國家也興起了。

因此,酋邦出現的意義不僅是從原來具統治主權的地方性村落跨越門檻而成為酋邦的重要一步,更是一種質變的階段,而國家與帝國的出現充其量僅能算是量變的階段。酋邦的探討遂成為社會研究的一個重要階段。

二、 關於「酋邦」觀念的歷史(pp.38-45)

令人訝異的是,在人類學中「酋邦」這個字的歷史很新,目前一般認為最早係由Kalervo Oberg在1955年提出的,隨後,塞維斯(Elman Service)在1962年於《原始社會組織》(Primitive Social Organization)中,指出酋邦是社會進化階段的一種普遍現象,這是對酋邦研究無疑提供了極大的動力。但是,作者認為酋邦的觀念最早來自Julian Steward在1948年《南美印地安手冊》(Handbook of South American Indians)四冊書本。雖然此書存在部份推論上的錯誤,但他在此書中以環加勒比海中較先進的文化為樣本,並聚焦在酋長的貢品上,分析了酋長的地位、特權、以及他的贈物;但Steward所描繪的環加勒比海地區的酋邦,並未透過政治與領地方面的結構出發。對他來說,環加勒比海的文化類型是一種進化的階段。僅管他描述了大量酋邦階段的社會,在全書並未使用「酋邦」一字。

稍晚的1955年,Kalervo Oberg在他文章有關社會類型的論述中,首度提出「酋邦」一字,而且將社會結構分成不同的類型,有「同種部落」(homogeneous tribes)、「區分的部落」(Segmented tribes)、「政治上的組織酋邦」(Politically organized chiefdoms)、「封建型國家」(Feudal type states)、「城邦國家」(City states)以及「神權統治國家」(Theocratic states)。但在此文章中,Kalervo Oberg是不自覺地使用「酋邦」一詞。和Steward不同的是,他認為酋邦的定義與其說是來自於酋長本身崇高的社會地位,倒不如說是來自於其政治階層與土地控制權。

對作者來說,他所關切的酋邦與國家間的界限問題並未在這些文章中獲得解決。1958年Marshall Sahlin的《波里尼西亞的社會階層》(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lynesia)是討論酋邦社會類型的里程碑。對於Sahlin來說,酋邦的基礎與其說是來自政治因素,倒不如說是經濟因素。隨後深受Sahlin影響的Service《原始社會組織》(1962)一書,係首部充分研究酋邦基礎與本質的研究,他也認為酋邦奠基於經濟上的因素甚於政治因素。Service指出酋邦的起源與整體環境狀況息息相關,而且是由來自於控制中心的生產專業化、生產與再分配所決定。因此Service說「酋邦就是具調整功能的恆常媒介中心下的再分配社會」;他也注意到由血緣決定的社會階層化是酋邦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他同時也指出,酋長在此一再分配中心社會,雖具有崇高地位,權力卻是受限的。

1967年Morton Fried在《政治組織社會的發展》(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一書並未如Service一樣的方式處理酋邦問題,但他提出的「階級社會」(rank society)其實就相當於酋邦社會,而其階級社會似乎比Service的酋邦更進化。對Fried來說,事實上即便是階級社會中的上等階級的人者,也缺乏經濟上或政治上的特權。由於他對階級社會中各個成員的社會地位的關心勝過於對政治組織的關心,因此他忽視了酋邦在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形式。

Service的書也影響了英國的史前史學家Colin Renfrew(Before Civilization, 1976),後者認為再分配也是酋邦社會的特徵,他指出酋邦社會由於具有能動員大量人員的潛能,因此它具有三個要素:其一、廣大的人口;其二、勞動力的集中;其三、以再分配手段支持公共性工作所需的勞動力。

三、 酋邦的特徵(pp.45-48)

在檢視其它對酋邦的觀念後,作者認為酋邦的定義為「酋邦是一種涵括了許多村落或社群並擁有主權的政治單位,通常由一位最尊貴酋長的最高權力所統治。」當然這樣的概念是最低限度的概念,而酋邦往往還存在許多其它特徵。在作者對酋邦的定義中由一位最高統治者的觀念明顯地是受到Oberg之說,但他同時也坦承受到了斯賓塞(Herbert Spencer, 1876)的影響,後者將前工業時代的社會分類為:單一(Simple)社會、複合(Compound)社會、雙重複合(Doubly compound)社會與三重複合(Trebly compound)社會。對作者來說,斯賓塞的複合(Compound)社會相當於酋邦社會,而雙重複合與三重複合社會則相當於國家與帝國階段。

簡單地說,斯賓塞的社會分類的類型根據的是政治組織的階層數目:一層(即主權村落)、二層(酋邦)、三層(國家)與四層(帝國),這種分類方式的優點在於非常容易運用,而作者採納此說,認為酋邦係二層政治組織社會。

四、 酋邦的種類(pp.45-46)

從自主權的村落到國家政體之間,仍存在很大的演進空間,但我們不能說這整段「中間」都歸屬於酋邦階段,因為它們不論是在尺寸、力量、財富、複雜度或其它特徵方面都有很大的差異性,因此,我們勢必要去釐清酋邦的類型為何。Renfrew指出酋邦存在兩種形式(1974):一種是「群體導向」(group oriented)酋邦;一種則是「個體導向」(individualizing)酋邦。前者的財富集中在社群;後者的財富則用以彰顯個人。

另一種比較能廣泛運用的類型之說則集中在酋邦的發展程度,學者根據酋邦的發展階段,提出「簡單」(simple)酋邦與「複雜」(complex)酋邦的說法,而作者將之再細分為:最低限(minimal)酋邦、典型(typical)酋邦與超大型(maximal)酋邦。酋邦究竟能多小?理論上似乎二個村落便可組成一個酋邦,但作者以Futuna的酋邦為例,認為起碼應有5-10個村落;至於典型酋邦的人口可達11,000人,如北美印地安的Cherokee族;至於最大的酋邦為大溪地與夏威夷,它們的規模已相當接近國家了。

五、 酋邦的分布(pp.46-48)

在此節中,作者指出世界上幾處酋邦主要的分布地點,如波里尼希亞、環加勒比海地區、哥倫比亞、非洲撒哈拉地區…等。透過這些地點的分佈,他提問:酋邦的出現有無可能只以採集狩獵維生?其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說,農業並非酋邦存在的必要條件。

六、 酋邦的上古時代(pp.49-50)

酋邦何時首度出現?其答案係根據分布地區而有不同,而且也取決於對酋邦的定義為何。然而,透過考古遺存我們能給出粗略的面貌。近東地區在西元前5,500年已出現酋邦;英國出現於西元前4000年;歐洲中部出現於西元前3000年;秘魯出現於西元前2000-1800年;而奧爾梅克文化出現於西元前1500年。

值得注意的是,世上首度出現酋邦的地區,與西元1,500年酋邦最興盛時的分佈地點不同。當然,最初這些酋邦興起的地區正是它們已經發展很長時間之處,因此它們多數都已發展成為國家。因此在西元1500年左右,這些先前酋邦已經繁榮千年的地區,並未顯示出任何先前的痕跡。

七、 史前酋邦的角色(pp.50-52)

近來新考古學家對「酋邦」的研究興趣突然成為一股風潮。他們對於在政治發展過程中的酋邦的本質與其角色,存在不同意見。Service認為酋邦是一種「普遍性的文化進化階段」,作者基本同意此說,雖不完全同意。至於Sanders與Webster則認為酋邦並非是從平等社會進步到國家的必經階段,他們試圖透過Fried的「階層化社會」(stratified society)之說來取代Service的「酋邦階段」,但作者卻認為Fried的階層化社會其實與Service的酋邦社會政治結構上差異不大,它們可被視為同一個範疇來看。

另一位理論提出者Malcolm Webb則不傾向將酋邦看成是從平等村落到國家間的社會發展階段(1973)。Webb認為國家必需透過征服或貿易從國外取得大量財富,但酋邦則不然,因為酋邦的政治領導者仰賴人民自願性的順從,卻不能強迫他們納稅或服勞役。Webb指出這種酋邦斷不可能進化,因為酋邦無法跨過社會演變的這條界限而變成國家。因此他相信酋邦的演進最終是一條死巷:它不是從村落到國家之間的必經發展歷程。

但是本文作者Robert L. Carneiro卻認為,通往國家的唯一途徑是酋邦,因為社會的發展不可能跳躍極大的鴻溝而從村落突變為國家。他基本同意Timothy Earle的意見,後者透過考古學材料,說明在許多地方的國家形成前的階段是酋邦。

八、 酋邦的考古學證據(pp.52-54)

當我們將理論擺在一旁,直接看事實,會發現美洲考古學稱為「形成期」(Formative)的考古階段,正是世界許多地區認為是酋邦爆發式發展的階段。有些地方發展為國家,有些則停留在酋邦階段。但不論是早或晚,考古學因此要問的是:「我如何分辨出我正在發掘一處酋邦遺址?」當然這存在幾個條件:首先是紀念性建築的出現;其次是祭祀中心;第三是墓葬規模(質量方面)存在著差異性,但這些條件在實際操作上仍存在著一些問題。作者認為還有幾個條件,即酋邦社會中的首邑比其它的村莊要大得多,例如一般村子若有100人,而酋邦的首邑或許可能達到500人。而利用這種人口分布曲線雙重高峰的現象也可判斷國家的存在(國家首都有三重曲線)。如Earle所說,人類學家想要理解酋邦的演變階段,勢必要同時參照考古學與民族史學的研究。作為酋邦組織的考古證據不僅是差異性與廣泛的,而且未來考古學工作也會提供研究此一階層化社會成形的進化過程之良機。

九、 酋邦的起源(pp.54-56)

今天已經很少人會用單一原因去討論酋邦的起源問題。但作者認為,若是單一原因就能解釋一切,那就是最好的解釋,當然單一原因並不能排除多重原因。酋邦起源的解釋應該是一種具普遍性的理由;也就是說,所有酋邦的起源都無法排除此一要素。對作者來說,Service和他似乎都還未找到解釋酋邦起源的最佳解釋。

十、 酋邦與技術(pp.56-57)

技術的進步是不是酋邦發生的主要原因?作者對此持反對意見。他以生業形態為例,說明農業雖然被看成是生產技術改變的重大因素,但也有酋邦並非以農業立國者;此外,酋邦是某種組織形式的呈現,而非特定技術層次的展現。也就是說,技術是一種結果而非原因。話雖如此,作者並不否認技術的進步也能加速酋邦的成形,如日本從中國取得鐵製武器,成功地征服了境內使用青銅兵器的酋邦,順利地邁入國家成形的第一步,而這更說明了最初在日本配備有青銅兵器的這些酋邦,也以他們的青銅武器征服其它使用石或木製武器的鄰邦。

十一、 神權起源(p.57)

Service曾提到酋邦中有時祭司與酋長是同一人,但對作者來說,宗教在酋邦發展階段扮演的是鞏固的角色而非創造性的角色。

十二、 社會階層化(pp.57-58)

Service提到酋邦社會完全是一個不平等的社會。某些理論者對此「酋邦社會不平等說」印象深刻,這使得他們將酋邦看成在政治上很大一部份是不平等的反映,然而社會差異如何產生?Morton Fried認為地位差異性來自對具戰略性資源採不同的取得方式。但作者仍認為社會階層化充其量只能算是酋邦興起的附屬現象。

十三、 再分配Redistribution(pp.58-63)

迄今對酋邦起源最普遍的解釋是「再分配」說,如Sahlins與Service的理論。作者對此持保留態度。他認為酋長從再分配的手段爭得到的僅是村人的尊重而非權力。關於再分配的觀念最早由德國民族學家Richard Thurnwald在1932年《原始社權的經濟》(Economics in Primitive Communities)一書中首度提到此觀念,他認為原始民族有兩個重要的經濟觀念,即相互饋贈/以物易物(reciprocity)與再分配(Redistribution)。相互饋贈是簡單社會中都可見的普遍現象,而再分配則是稍後的發展。

經濟學家Karl Polanyi沿續了Thurnwald的觀念而指出,要讓原始社會經濟運轉順暢,靠的是再分配與相互饋贈的手段,例如原始社會將打獵吃剩的動物集中在頭目那兒,由頭目進行再分配。但一方面Polanyi並未找到再分配的必要性為何;一方面他也沒有指出酋長和至高無上權力王者之間所進行的再分配間的差異性;另一方面,繳納貢物的行為本身即存在極大的差異:從自願的到被迫的都是。在Thurnwald的論點下,Polanyi認為酋長透過管理與再分配貨物而獲得權力,作者卻暗示他的方法似乎將酋長看成是貨物轉手人,而非擁有政治實質權力者。

雖然Sahlin曾提到,酋長的威權來自他的慷慨,當社會生產力愈大,能作為他再分配的資源愈多,其權力就愈大。因此再分配似乎來自於剩餘生產。但作者要追問的是,再分配的權力根源究竟為何?他解釋,雖然生產多餘食物的可能性從農業系統而來,但它的實踐也依賴經濟誘因或是政治的強力介入。既然酋長幾乎將他所經手的物品再分配給其他人,他本身並無重要的財物或權力,惟有當他留下多數的財物,他的權力才會增加。但一般酋長並不會獲得居民的同意去擁有剩餘食物的權力,因此他的權力勢必來自其它地方。

「再分配」這個字需再進一步釐清。首先,酋長能再分配的食物或物品的比例有多大?其次,在所有居民中多大比例是需要接受再分配?作者相信這種比例不能太低,否則就不能稱為再分配,而是稱為「納稅」。再分配的功能為何?作者認為唯有透過服務於個人私利、來自於徵稅的支出方能讓酋長的行政機制得以建立,至此,酋長已不再是再分配者,而是佔有者與集中者。因此作者認為酋邦的經濟方式應是繳稅而非再分配。他以Peebles 與 Kus所舉的Makihiki為例,指出該地獻給神的貢物並未再分配給它的人民。而Peebles與Kus都同意再分配的中心概念既非唯一的現象,亦非是與酋長密切相關的概念。據此,我們必需放棄再分配這樣的概念作為酋邦起因的主要原因,而必需尋找酋長讓他的臣民徵稅的權力來源。

十四、 戰爭與酋邦(pp.63-65)

因此,作者認為「戰爭」(warfare)是讓酋邦以及國家產生的重要構造。Fried以及Barry Issac都認為在國家階段,戰爭是一項重要的因素。許多社會如歐洲、非洲、環加勒比海等地區,其壓倒性的證據都顯示曾發生激烈的戰爭。作者因而認為戰爭是酋邦起源的主要因素,但是單以戰爭作為酋邦出現的因素也是明顯地不足。環境是一項重要的原因,由於資源和土地有限,有些部落被併吞、消失。就此看來,酋邦經常出現在土地空間有限之處,如島或山谷等,但有時也會因人口的因素而出現,作者稱之為「社會限制」(social circumscription)。因此若在社會限制的操作下,酋邦也能出現任何地方。

酋邦也能出現在沒有戰爭的需要的地方,不同村落藉由聯盟組成酋邦,看起來好像是出於自願的行為,但事實上它們是被迫結盟,以抵抗強大的敵人。因此酋邦是國家之前必需的階段。

十五、 戰爭與社會階層化(p.65)

戰爭提供了社會階層化出現的原因,因為戰爭中獲得的俘虜最初是作為獻祭之用,但後來逐漸成為生產工具。當俘虜數量變多,且已逐漸成為一種特殊層級時,社會階級就此產生,而且戰爭本身也會讓酋長的地位更強大。

十六、 酋邦的成長(pp.65-67)

作者認為酋邦的成長有兩個面向:一個是整個酋邦能控制區域增加;另一個則是個別酋邦規模的擴張。一旦酋邦內開始形成宗教,酋邦的進程會更加速。作者以他的研究助理Laila Williamson的研究為例,指出酋邦的形成是一種愈來愈加速的過程。酋邦通常會藉由吸收其它村落而成長。但這種成長怎麼發生?當酋邦A併吞酋邦B時,究竟是酋邦A將酋邦B變成是一個附屬政治單位,或是酋邦A將酋邦B原本存在的超越性結構打散,將之變成另一個下屬形式的村落?作者認為酋邦在併吞的過程是將被敵方酋邦看成獨立的村落個體,而非一整個單位,因此這並不會改變酋邦原本自身的結構,通常一個酋邦下轄數十座村子,而且是二級行政而非三級行政制,在印地安的Cherokee的例子中,有60個村子組成一個酋邦的例子,但若是在更多的村落單位,或者已存在三級行政單位,是否可以稱為國家?這些問題一時之間也不易回答。

Carneiro認為,酋邦的所在地愈小,似乎就愈容易統一;但同時所在地愈小,統一後的酋邦所能到達的複雜程度就會愈低。至於酋邦的規模取決於大酋長能控制的勞動人力數量:一個酋邦中的人口愈多,他們所能生產的食物量就愈多,因而剩餘食物就使得大酋長能養活的人包括他自己、武士、侍從與藝術家愈多,很明顯地會使酋邦的領土愈大,其所能到達的複雜程度就愈高。

十七、 從酋邦到國家(pp.67-68)

酋邦如何變成國家?Issac稱它是一個極為麻煩的問題。要將酋邦與國家區分開來很難。無疑地,政治上發展的連續進程是從村落、酋邦、國家到帝國。而我們的任務就是要指出這些不同的社會組織界限何在。但對於酋邦與國家的差異性存在很多不同意見,如夏威夷就是一例,Earle認為夏威夷是一個非常好的逼近國家階段的先進酋邦的例子;Sanders和Price也注意到夏威夷已基本具國家特徵,但是他們並未稱它是國家,因此我們如何去畫出到一條界限?

一般認為國家的特徵是已有使用武力的獨占權。但作者認為此說並不完善,因為許多被稱為是國家者,並未獨占武力,如盎格魯薩克遜王國。當然,國家的確獨占有警察武力,但這只發生在當國家組織進入更高一級的階段。

十八、 國家組織的標準(pp.68-71)

Spencer認為國家在領土或政治組織上有三個層次:一、地方層次(村級);二、區域層次(由許多村所組成較大的政治單位);三、國家層次(由區域層次所組成)。至於作者對國家的定義則包括「擁有主權的政治單位、在其領土中由許多社群所組成、擁有中央政府、其力量足以徵兵、徵勞役、課稅、公布法律或強化法律的執行」。但上述的這些條件是嚴格定義或只是「國家」本身的特徵?而作者認為諸多條件中,徵兵、課稅與制定法律是必備條件。

擁有三級行政制度組織,未必能擁有三種強制力量,故未必是國家。因此作者是以功能來看國家的條件,而非以形式來看。但要問的是,若某個社會擁有這三種功能,但並無三級行政組織,算不算是國家?這個問題似乎沒有標準答案。但從酋邦到國家之間確實是一種在連續性中跨越門檻的一種演變。雖然國家與酋邦間的差異性是累進的,它們還是以這三種條件功能作為區分。我們的任務就是去指出這門檻,以及何時跨越此門檻,而現今急迫的任務是酋邦的比較研究,將酋邦的真相從陰暗中發掘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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