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4日 星期四

藝術慣例與藝術圈:喬治‧迪基

一、 生平簡介

現已退休的美國當代著名哲學家與美學家─喬治‧迪基(George Dickie, 1926- ),生於美國佛羅里達州,並自UCLA獲得博士學位。他早期抱持審美態度說之觀點,後來受到分析論美學的影響而發生轉變;然又因對分析論美學主張不以為然,進而提出了他自己的慣例論之說。


喬治‧迪基的著作《藝術圈》 1997年再版封面 (原版1984年)
其主要著作有:《審美態度的神話》(The Myth of the Aesthetic Attitude, 1964)、《狹義藝術與廣義藝術》(Art Narrowly and Broadly Speaking, 1968)、《藝術界說》(Defining Art, 1969)、《美學導論》(Aesthetics:An Introduction, 1971)、《藝術和美學》(Art and the Aesthetic: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 1974)、《藝術圈》(The Art Circle: A Theory of Art, 1984)、《評價藝術》(Evaluating Art, 1988)、《品味世紀》(The Century of Taste, 1995)、《美學導論:分析方法》(Introduction to Aesthetics. An Analytic Approach, 1997)。

當二十世紀初以來主導整個藝壇的抽象藝術風潮在1960年代逐漸褪去以後,藝術理論研究也開始自作品形式的探討抽離出來,而將對藝術品本身的注意轉向藝術品生成環境,如霍華‧貝克(Howard Becker)就曾於1982年提出「藝術界」(Art World)一說; 與此約略同時,迪基也提出了藝術圈與藝術慣例之說。而此說更來自於他對藝術實際的觀察:藝術中的戲劇、繪畫、雕塑、文學、音樂……等各種門類系統,各存在一種與讀者具特定欣賞模式的慣例背景。他認為,若缺少這套慣例背景,便無法進入藝術品本身;而慣例在此便是每一門類系統為了使該門類所屬的作品之所以能作為藝術所呈現的一種框架結構。對迪基來說,藝術慣例充塞於每一個未被人所覺察的枝微末節,而藝術理論工作者便是試圖要去發掘並呈現出藝術慣例。

二、 理論摘要

(一) 名詞界定

迪基的理論圍繞在兩個基本觀念上,即藝術圈與慣例說:藝術圈是藝術慣例的生成背景,藝術圈衍生出慣例,又進一步被藝術慣例革新;而藝術慣例是藝術圈維繫的網絡,它的屬性是約定成俗的。

藝術圈 迪基的「藝術圈」(Art Circle)並非指某一個團體,而是一種藝術整體、一個背景,在此,它指的是廣泛的非正式的文化習俗。藝術圈中包括有藝術家、評論家、理論家、公眾及一些輔助人員所起的作用,並以藝術家與公眾的作用為核心。這一整體背景是由一個一系列單一的藝術系統組成的,在其襯托下,藝術家進行創作。 與迪基的藝術圈相近的概念,還有豪沃‧貝克(Howard Becker)提出的「藝術界」(Art Worlds)理論。

慣例論(習俗論) 簡單地說,慣例論(institutional theory)是一種情境(context)理論。迪基的慣例論係受到亞瑟‧丹托(Arthur C. Danto)於1964年在美國波士頓發表的〈藝術界〉一文所啟發。 此理論中,藝術品是由於其處在一個習俗框架或境況中所佔的位置而導致的產物;換句話說,藝術家必需浸淫於一個與歷史同步發展起來的框架後才能創作出藝術作品,而這個決定藝術創作本質的框架,就是藝術作品的習俗或藝術圈。藝術的合理性並非來自於它自身的邏輯,而是來自於外在的歷史傳承。慣例論的基本出發點是,藝術哲學家應該注重藝術世界中的發展和演變,承認傳統的藝術客體領域;而藝術理論應奉行價值中性,主張分類,並承認傳統客體的領域。此說其實並未排斥傳統的表現論、再現論、象徵論等,而是把它們包括在內,同時又擴大藝術的範圍。

在整個藝術歷史發展的漫長過程中,任何一種慣例都有其特殊性質,也都各自凝聚了各自的內在張力,以制約、概括與之對應的接受反應,並誘發出特定的接受氛圍。在整個藝術接受環節中,任何對慣例進行大幅度轉換與倒錯的行為(通常是由藝術家發動),經常遭致其反彈,並導致藝術作品與接受者(通常是觀眾或聽眾)間的疏離與排斥。

(二) 「慣例論」的產生背景

伊頓(Marcia Muelder Eaton, 1938年生)認為,藝術圈與慣例論是為適應二十世紀諸如「鑄造藝術」、「最低限藝術」、「偶發藝術」、「觀念藝術」等新形式而設置的藝術理論。由於今日的藝術使愈來愈多觀眾難以區別藝術作品和其它東西,藝術已變成是一種命名、一種賦予標籤的工作──被貼上「藝術」標籤的物品,才是藝術;其它即便長得一模一樣的物品,如無「藝術」標籤的加持,仍是「物」(objects)而非「藝術品」(works of art)。慣例論正是從這樣的背景中產生出來的。伊頓更進一步指出慣例論的方法實際上是一種語境(context)的方法。

前衛藝術從美學層面上去反抗或揚棄所謂的藝術體制,不願意被藝術機制所收編。但在迪基的藝術慣例說中,卻從更廣的文化層面來將那些原本無法定義的現代或後現代作品收伏。

(三) 藝術品的定義問題

1.藝術品的條件

迪基認為,藝術作品並不存在客觀的「審美標準」,而從「審美標準」派生的「審美態度」不啻是一種神話。 唯一存在的只是由「誰去定義」藝術作品的問題。最初時他認為,一件藝術作品或藝術創造,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規則:

◎ 初級條件:它必須是一件人工製品。

◎ 決定條件:它必須由代表某種社會慣例的藝術界中的某人或某些人授與它以鑑賞的資格:a.代表一種對人工製品起作用的慣例;b.授與人工製品以藝術作品的資格;c.代表藝術品候選者的存在物;d.鑑賞。

從上述條件看來,被藝術家視為有所準備的公眾,擔當了一種歷史性發展的文化作用以及文化習俗。他在創造的過程中總是考慮到公眾,並與之共組成一個「呈現群」。

2. 藝術品如何被確定?

正如一個牧師對某人進行洗禮而能使他進入教堂一樣,一個藝術界的權威人士也能使一件人工製品進行洗禮而進入藝術圈。但是,我們是透過何種管道知道一件人工製品被授與了藝術品的資格?迪基認為,當一件人工製品被置於博物館中,一個戲劇在劇場中演出,這就是藝術品得到承認的徵兆。

但是,單單從洗禮這個授與的動作本身就如此含糊和難以被明確地指出,更遑論藝術品是如何被認定的:「洗禮」本身有一明確的儀式與規定,但「藝術品」的授名或認定過程,往往是不明確的。獲得藝術大獎頭銜的作品算不算是為它自身戴上光環,夠不夠得上是好的藝術作品,實在是見仁見智的問題。因此在這點上,迪基的說法常常遭致各方質疑。比爾茲利(M. C. Bearsely)就明白指出「授與某物以藝術品的資格」只是某物具備了作為藝術品的地位,但「地位」並不能說明它作為一件藝術作品的「本質」的問題。正如同我們不能說畢卡索的本質是重量級的藝術家、黑格爾是十九世紀偉大的美學家一樣,那些只是他們被社會所賦予的頭銜而非其本質。

3. 對藝術品的再定義

由於迪基的理論爭議性極大,經過多方論戰,最後迪基將他的慣例論的條件僅保留兩項:

首先,它必須是件藝術品;

其次,它是為了提交給藝術的公眾而被創造出來的。

隨後迪基在《藝術圈》一書中接受了美學家對慣例論的批判,回應了他對藝術本質的看法,進而提出新的藝術定義:

◎ 藝術家創造作品時分擔著對作品的理解;

◎ 一件藝術作品是為了呈現於藝術界的公眾而創造出來的藝術品;

◎ 所謂的公眾也就是對理解藝術客體(object)有所準備的人;

◎ 藝術圈也就是藝術圈體制的總合(如藝術家、評論家、理論家、公眾等);

◎ 藝術圈體制也就是由藝術家向藝術圈公眾所提供的藝術作品的框架。


三、 對慣例說的回應

迪基的慣例論又被稱為「文化學理論」(culturological theory),其特徵如下:

首先,他把藝術特徵化為一種文化現象,並把「藝術實踐」、「社會實踐」、「藝術界」、「社會慣例」、「文化實體」、「文化語境」、「文化解釋尺度」等範疇看成是藝術的基本範疇;其次,相對於傳統美學的藝術概念而言,慣例論基本排除了「審美經驗」、「審美態度」等與審美有關的概念,並經常用「藝術經驗」或「對藝術作品的經驗」去替代「審美經驗」。這樣無非是要強調藝術是一種文化現象而非審美現象,強調在文化語境中解釋藝術作品的重要。這種觀點,與當代要將美自藝術品中排除出去的態度,基本一致。

但是,誠如藝術是一種文化現象,它屬於文化的一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能用文化為藝術下定義。正如我們不能用哺乳動物來為猴子或老鼠下定義一般。文化包括藝術,但並不等於它是藝術。文化的涵義要比藝術廣泛的多。

由於迪基強調存在著一種能支配藝術作品特徵與鑒賞的慣例,他的此說遭致美學家與藝術家的強烈反對。他們的理由是:慣例總是陳舊而保守的,然藝術創造是一種自由的活動,兩者在性質上是衝突的。

此外,針對迪基在《藝術圈》一書中提出藝術定義的五項條件來說,如同其書名一般,朱狄指出這樣的說法實際上有落入循環論證的危險:首先,藝術家是由藝術作品來作出決定的、藝術作品是由藝術圈的成員來決定的、藝術圈的成員是由藝術圈來決定的、而藝術圈是由藝術圈體制來決定的、藝術圈體制又是由藝術家來決定的。因此,他必須克服的問題便是必須用外在客觀的條件,更深入地釐清「藝術圈」與「藝術圈體制」等名詞的範疇。

針對他人質疑迪基忽略了「藝術範疇與其它範疇之間的差異性」這一點上,他的解釋如下:在傳統上延續自柏拉圖模仿說而相信「藝術有其自身的本質,通過藝術品本身可以發現與決定藝術特徵」的觀點,其實是未能更宏觀的去檢視藝術身處的氛圍。他相信不論是模仿說(焦點在藝術品)或表現說(焦點在藝術家)等觀點,它們總是不脫將藝術品放在藝術家與題材兩端的天平結構中擺蕩,視野未免過於狹窄,並未能揭示藝術本質。在欲擺脫這種命定的二元架構的考量下,迪基想將藝術品置于一個多元的複雜框架,而強調「呈現群」所擔綱的作用。

【參考資料】

一、中文書籍

丁寧

1999 〈慣例經驗和藝術接受〉,《藝術的深度》,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頁119-136。

朱狄

1994 〈當代西方幾種主要的藝術理論〉,《當代西方藝術哲學》,北京:人民出版社,頁116~133。

李孝弟(摘要)

2000 〈藝術界〉,朱立元編,《西方美學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頁683~688。

二、外文書籍

Dickie, George

1964 “The Myth of the Aesthetic Attitud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1, pp. 56-65.

1968 “Art Narrowly and Broadly Speaking,”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5, pp.71-77.

1974 Art and the Aesthetic: An Institutional Analysis.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4 Art Circle: A Theory of Art. Chicago: Spectrum Press (1997 reprint).

Lord, Catherine

1980 “Convention and Dickie's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Art”, The British Journal of Aesthetics, no. 20. 1980:Fall, pp.322-328.

Wartenberg, Thomas E.

2002 “Art as Institution, ” in The Nature of Art: An Anthology,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224-233。